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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法】新编第001期:诉讼时效(一)【基本法理】
发布时间:
2020-06-23
来源:
作者:
刘钦铭/文
新编第001期:诉讼时效(一)【基本法理】
本期为《道法》新编后第一期,自本期始,我们将改变文风,直截了当讲解要义。
本期为原《道法》第1期,根据《民法典》修订。
【本期与我何干?】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要义】
『诉讼时效』,特指『消灭时效』,简言之:请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权利,逾期,您的权利将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例】
甲乙素来交好,甲借款100万元给乙,约定于2015年1月1日偿还。乙逾期不还,碍于情面,甲未催收。因借款已久,甲忍无可忍,于2018年9月1日起诉,诉请乙还款。然而,当乙提出“甲现起诉,距约定还款日已逾3年,诉讼时效已经届满,请求驳回甲之诉请”时——甲将败诉。(注:本例不考虑时效的中止、中断等)。
一、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1、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4年』。
3、长期时效期间:20年。此处不作展开,恳请各位及时保护权利,不要躺在权利上睡上20年大觉。
二、诉讼时效的起算。
1、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4、因合同被撤销产生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5、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释义】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的理解:按前例,甲乙明确约定还款期为2015年1月1日,则当乙到期仍未还款时,甲就已“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因此,诉讼时效自2015年1月2日开始计算3年。如甲辩称自己忘了还款日,该抗辩仍无法得到主张,因为按常理,甲“应当知道”。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义务人”的理解:如果连是谁损害了自己的权益都不知道,当事人当然无法行使权利。
3、上述第2、3、4种情形其实就是对第1种规定的深度解释。
【实务】
目前公司被诉案件中,有数例本已远超诉讼时效的案件,对方起诉后,不向法院举示合同,直接诉称未签订过书面合同,只存在事实合同关系,当公司无法举示合同原件时,对方即主张双方未约定履行期限,此即对上述第3种情形的活用(按照上述第3种情形,对方可随时要求履行,公司无法援引诉讼时效抗辩)。
【引申】
出借方借出款项不写明还款时间,是歪打正着还是有意为之?
三、特别提示——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法律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法律事务部/刘钦铭
2020年6月18日
<本期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