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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第002期:诉讼时效(二)【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发布时间:
2020-07-02
来源:
作者:
法律事务部/刘钦铭
本期为原《道法》第2期,根据《民法典》修订。
【本期与我何干?】
准确计算时间,保护自己权利(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暂停、可以重新起算)。
【要义】
一、诉讼时效中止。
当发生法定情形(法定中止时效的原因)时,诉讼时效『暂停』计算。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才届满。
法律规定: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释义】
并非权利人躺在权利上睡大觉,确因客观情况导致权利人无法行使权利时,法律会给予保护。
【提示】
无论是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行使权利,必须是发生在(或者持续到)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才可产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
【例】
循上例,甲借款100万元给乙,约定于2015年1月1日偿还。甲于2017年11月1日被他人拘禁,直至2018年5月1日才被解救,后于2018年9月1日起诉,诉请乙还款。
2018年9月1日距约定还款日2015年1月1日已超3年,但是诉讼时效并不因此届满,因为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权利人甲被其他人控制,导致甲无法向乙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依法自2018年5月1日起再计算6个月,甲在2018年11月2日前向乙主张权利,均可得到法律保护。
二、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期间内,发生法定情形时,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无效,诉讼时效自法定事由出现时起『重新』计算。
法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释义】
权利人以某种行为(例如发送催款函、起诉)向义务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承认并表示愿意履行义务,即可致诉讼时效中断。
【例】
循上例,甲借款100万元给乙,约定于2015年1月1日偿还。甲于2017年12月31日向乙发出催款函,要求乙还款,则诉讼时效从2017年12月31日起再计算三年。
【引申】
诉讼时效是否可以无限中断?
并不能。最长诉讼时效20年。我们一贯主张及时行权,并不建议以通过实务操作达到数次延长诉讼时效的目的,以免马失前蹄。
【实务】
作为债权人:
1、及时行权,切勿拖延。
2、时效中止情形消失后,只有6个月的行权时间。
3、如不诉讼/仲裁维权,则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发出要求对方履行义务的通知,令诉讼时效中断。
4、通知的形式很多,确保『留下证据』,并尽量以能被对方收到的方式发出通知。快递方式存证较为简便易行,但目前仅建议使用EMS快递(其他快递无法查询妥投情况),并且发出EMS快递后需查询妥投情况,一旦妥投,至邮局打印妥投回单留存。
作为债务人:
1、如果要援引诉讼时效抗辩,务必在案件一审中提出。
2、援引诉讼时效抗辩谨记八字箴言 —— 时效经过,请求驳回。
2020年6月22日
<本期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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