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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法】新编第004期 法的位阶
发布时间:
2020-07-07
来源:
作者:
法律事务部/刘钦铭
本期为原《道法》第7期,并作修订。
【本期与我何干?】
法律都是成体系的,当不同的法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互冲突时,则按照“法的位阶”适用。
【要义】
一、宪法。
我国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法规、规定都不得违背宪法。
二、新法优于旧法。
『同一制定机关』『在不同时间里』『关于同一事项』制定了两个以上的法,如果内容有冲突,则适用『新』法的规定。
【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8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76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以上两法均是对物保与人保并存时的处理规定,但是两法规定不同。《物权法》于2007年发布并施行,《担保法》于1995年发布并施行,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应当适用《物权法》的规定。
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一般法:针对一般人、一般事、一般地域及时间生效的法。
特别法:针对特定人、特定事、特定地域及时间生效的法。
【例】
《民法典》施行前,规定有“合同”相关内容的法律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一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特别法。
如果对与合同相关的同一事项,《合同法》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则适用《合同法》。
四、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位阶低的法如果与位阶高的法冲突,则适用位阶高的法。如不冲突,则都适用。位阶从高到低分别如下(顺序在上的则为“上位法”,在下的则为“下位法”):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5)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6)国务院各部门规章之间、国务院各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8)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引申】
简单理解:根据上列“法”的制定单位区分,其实就是权力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之间、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位阶关系。
五、例外情形。
新的一般法与旧的特别法冲突、地方性法规与规章冲突,依法由有关机关裁决。此类情形并不多见,不影响学习、使用“法”。
<本期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