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法】第25期:不动产登记
本期主题:不动产公示方式——登记。
核心高频必考:
不动产: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登记申请人:不动产的权利人、利害关系人
登记机关: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登记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例外情形仅限于“法律”,例如物权法规定“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除基本的不动产登记以外,还有下列几种重要的登记类型:
一、预告登记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效力:
1、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例如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2、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债权消灭”的典型情形: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
二、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更正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效力: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异议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效力: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后果: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本期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