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 法
新编第020期
合同(四)
——合同的保全
一、概念
合同的“保全”并非通常理解的在司法程序中进行的财产查封等措施,而是指当债务人出现部分危害债权人的情形(行为)时,债权人可依法行使相应的权利以保护自己的债权。
二、债权人代位权
1、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注】以上条款可简要理解为: B对A负有债务却没有偿付能力,但B明明对C享有债权而不追索,将导致A对B的债权无法实现,此时,A可以行使代位权,直接向C追索B对C享有的权利。
2、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本应以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为前提,民法典做出以上规定,弥补了债权未到期但已发生影响其债权实现的现实情形时的法律适用空缺。
3、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注】此系代位权行使后的法律效果,即,当事人各自之间的权利义务终止。
三、债权人撤销权
1、行权情形
(1)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行权范围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行权期限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4、法律效果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本期完>